关于印发《西乌旗关于推进
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64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西乌旗关于推进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若干政策》已经旗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西乌旗关于推进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旗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进一步减少从牧人员,实现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和增加牧民收入的双赢目标,计划到2010年转移牧区人口13817人,其中:2007年转移1300人/200户。根据盟委《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办法》的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具有我旗牧区户籍及原始承包草场在1500亩以上(含1500亩,租赁草场不计在内);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愿进入本旗建制镇或盟内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及其子女。
(二)鼓励大户整户搬迁,对人均承包草场面积小,而又人口密集地区的牧户,可放宽草场面积限制。整户搬迁户草场严禁放牧,允许打草。
第二条 牧民整户转移进城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牧民自愿申请,在巴拉嘎尔高勒镇或巴彦花镇购买由旗统一建设的楼房,每平方米特惠价850元,政府给予协调50%的银行贷款。牧民购楼后8年以内返回草场或在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出售和转让楼房的,要按每平方米1000元价格偿还房屋补贴(不含已交购楼款)。
(二)整户或零散牧民转移进城后,可自愿参照《西乌旗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移入地医疗保险。牧民转移进城后,已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的继续享受原政策;与旗内外用工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由旗财政、用工企业、牧民个人各负担应缴费部分的三分之一,同时由旗财政为其缴纳个人全部当年合作医疗费。
第三条 零活转移进城的牧民与旗内外用工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旗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拿出补助资金,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实后,由嘎查负责会同转人办服务中心向本嘎查打工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转移进城牧民在就业培训方面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统一安排在旗内进行培训的牧民,每人可享受三次不同专业的培训,并由旗财政给予每次500元的培训补贴。
(二)统一安排在旗外盟内进行培训的牧民,由旗财政给予 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于统一组织赴盟外参加培训的进城牧民,由旗财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初中或高中毕业后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进城牧民子女,按照《西乌旗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参加“3+1”或“3+短”培训的,或通过联合办学方式到外地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由旗财政承担全部学费。
(五)牧民进城到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务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旗财政给每人最高2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 转移进城牧民在自主创业方面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牧民自主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连续3年减免由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税费额的50%;由经济局协调为经营者落实小额贷款并由财政贴息;由商务部门给予扶持,鼓励牧民优先发展和从事奶食品加工项目。
(二)转移进城牧民凡从事食品行业、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到卫生监督所予以登记注册,达到卫生许可标准的给予相关费用的50%减免。
(三)每年由旗城管大队负责在出租车增容指标里拿出五个编制给进城牧民从事运营服务业;对2006年参加汽驾培训的进城牧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60条优惠政策》办理。
(四)对持《一卡通》合法经营的牧民流动性小商小贩,工商部门可免于登记,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六条 对转移进城的牧民,除户籍条件以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牧区户口严格管理,为自愿转入城镇户口的移民办理入户手续,简化各种办事程序;除出生、婚嫁和复转军人回乡外,一律不再登记本旗牧区常住户口。对转移进城牧民自愿办理城镇户口的,可同样享受牧区户口各项优惠待遇。
第八条 承担集中帮扶任务的单位,如完成了一户牧民的整户移民进城或一户里两名以上牧民进城务工六个月以上,视为完成帮扶任务。
第九条 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优惠政策细则参照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本政策与各级出台政策不同的条款按最高优惠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由旗转移牧区人口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牧区 人口 移民 通知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