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围封转移战略,通过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牧区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地转移,实现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双赢目标”,根据(中共锡盟委、行署印发《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锡党发[2006]11号)文件精神,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整合项目、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农牧民子女受教育程度、完善社会统筹、注重政策的含金量、注重措施的可操作性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乌拉盖管理区牧区户籍、有承包经营草场,自愿进入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城镇或其他旗县(市)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巴音胡硕镇所辖农村牧区人员及其子女。
第二条 农牧民转移进城,经本人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免费给予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第三条 牧户以家庭为单位全家人口自愿转移(包括跨旗县市区转移,下同)进城,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自2007年1月1日起,其承包草场在本嘎查内进行合法流转五年以上且拆除移出地原住房的,经所在镇、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认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转移进城农牧民凭劳动就业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巴音胡硕镇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营业三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牧民转移进城在管理区城镇周边或盟内其他旗县市区从事肉牛肉羊育肥、奶牛养殖、蔬菜种植等特色种养业且有一定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数量根据从事种养业的种类和规模确定)的,可以向管理区围转办申请,在全盟国家生态移民项目下达后,享受生态移民补助。可享受移民补助资金的,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移入盟内其他旗县市区的,连同农牧民自筹资金通过盟生态办一起划入移入地围转办,由移入地围转办统一组织实施。移入管理区城镇周边的,由管理区围转办协同巴音胡硕镇组织实施。
(三)在巴音胡硕镇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
(四)对草场一次性流转到草原第二轮承包经营期结束且拆除移出地原住房的,根据原住房的结构,分土木(土石)、砖木结构,按实际住宅面积,分别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土木(土石)结构30元/平米,砖木结构100元/平米。自建住房的, 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其他费用减半收取。
第四条 农牧民转移进城,年龄段在18—50周岁的,可向移出地镇提出申请,镇负责向管理区围转办申报,由围转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牧林水科技局、扶贫办等部门代为办理《转移就业培训券》,农牧民凭《转移就业培训券》,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农牧民凭《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牧林水科技局、扶贫办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意愿和岗位需求,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实施引导性培训和技能性培训。培训合格后,免费领取《农牧民转移进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管理区内各类用工企业要优先招聘获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区农牧区劳动力。
(二)农牧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不同工种、不同地区进行短期或长期培训,培训经费采用农牧民自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在盟内培训的,补贴资金和农牧民自筹资金一起划拨到培训机构。盟外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农牧民持培训合格的有效证件,领取培训补贴。具体培训补贴标准为:根据培训内容和取得工种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国家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为600元/人/次,地方匹配最高限额为400元/人/次。
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拆除移出地原住房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嘎查内合法流转草场到第二轮承包经营期结束的,经巴音胡硕镇、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认可,在原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地方匹配最高限额上浮100%。
第五条 农牧民转移进城到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务工,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农牧民子女大学毕业后自愿回盟内就业创业的,实现就业前,可按第四条(一)款规定的程序,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享受第四条(二)款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类长期用工单位要按季度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登记。重点项目业主要根据用工需求,在项目核准阶段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申报。管理区各类企业和新建企业新招用工,招用管理区转移进城农牧民要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10%以上。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农牧民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管理区管委会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支付用工单位岗位补贴,3年内每签订1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支付一次。
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城镇绿化、环卫清洁、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新增岗位,招用转移进城农牧民按管理区各类企业和新建企业新招用管理区转移进城农牧民的标准兑现岗位补贴。
管理区各类用工单位长期招用农牧民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不得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第八条 农牧民全家转移进城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拆除移出地原住房的,其承包草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嘎查内进行合法流转五年以上,经所在镇、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认可,牧民家庭成员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低保管理条例》的家庭,按本地区城镇低保标准和办法,从第二年1月1日起纳入城镇低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进入城镇敬老院、福利院养老;特困群众和五保人员,均可由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可自愿在管理区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的,管理区财政在地方匹配资金上,予以增加10元/人的补助。
一次性草场流转到草原第二轮承包经营期结束的,牧民家庭成员中,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全部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管理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在正常缴费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负担;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管理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正常缴费的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九条 农牧民转移进城,农牧民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享受《乌拉盖管理区高中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农牧民子女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毕业及当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根据其个人素质和就业岗位需求,管理区负责推荐就业岗位。
第十条 牧区初中毕业生凭参加中考有效证明或义务教育学历证书,可进入盟内职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盟内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学院就读。
第十一条 农牧民转移进城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拆除移出地原住房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其承包经营草场在本嘎查内进行合法流转, 流转时间五年以上的,经所在镇、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认可,对于考入或自费上大专、大学的,以奖学金的形式,分一、二、三等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不同的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一等为:大专1500元/人/年,大学2000元/人/年,二、三等分别以80%、60%资助;并且,一次性草场流转到草原第二轮承包经营期结束的,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0%。以上奖学金的兑现,凭所在学校有效证明,经管理区围转办核实无误后,由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凭有效证件领取。
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继续享受《乌拉盖管理区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到盟外务工农牧民,子女在盟内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享受《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第九、十条优惠政策,在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前提下享受该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农牧民转移进城服务流程和操作办法。农牧民转移进城持镇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草场流转的还需持镇、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草场流转证明、办理城镇户口的还需公安部门出具的城镇户口办理相关证明,到管理区围转办登记备案后,围转办根据农牧民个人在本实施办法内申请办理的事项和所涉及的单位,统一出具办理证明,相关单位接到证明后,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区财政将牧区人口转移经费纳入预算,每年用于支持牧区人口转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新增部分的2%。人口转移经费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由围转办统一安排使用。牧区人口转移经费主要用于牧民转移人口就业培训、牧民子女接受教育补助、企业新招牧区转移人口的岗位补贴、办理城镇户口牧民的生活保障、转移人口日常工作办公经费等开支。同时将沙源治理、舍饲禁牧、生态移民、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等资金按照资金整合的有关规定捆绑使用,推动牧区人口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
第十五条 巴音胡硕镇要指定1名领导负责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镇内人口转移的日常工作,帮助解决转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转移农牧民生产生活安置服务工作;对镇内农牧户以家庭为单位逐人建立档案,对人口劳动力资源、文化程度、年龄结构、在校生人数、转移意向、拟从事产业、现居住地、从事产业等情况分别建档立卡。
三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认真做好辖区内人口转移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盟内其他旗县(市)牧区人口转移到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城镇和管理区牧区人口转移到盟内其他旗县(市)自主创业、就业、居住及其子女就学,管理区不设门槛。在城镇落户、子女就学、就业服务、城镇低保、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中共锡盟委、行署《关于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盟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草原监督管理局、城建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人口转移配套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移出地负责的,按移出地制定的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执行;由移入地负责的按移入地制定的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管理区围转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