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乌旗委员会 东乌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乌旗扶持引导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实施
意见(试行)》和《东乌旗吸纳其他旗县市(区)牧区人口的
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东党发〔2006〕18号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单位,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扶持引导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东乌旗吸纳其他旗县市(区)牧区人口的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东乌旗扶持引导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实施意见(试行)》
2、《东乌旗吸纳其他旗县市(区)牧区人口的扶持政策(试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东乌旗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转移牧区人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实现“两转双赢”,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根据《锡林郭勒盟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及旗发改、财政、经济、农牧业、林水、劳动和社会保障、生态、民政、扶贫、公安、土地、建设、教育、科技、税务、工商、计生、文体广电、卫生、电力、商务、金融、草原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全旗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旗人口转移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为副科级建制,主任高配为正科级,设置3到5个工作人员编制,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室负责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全旗转移牧区人口工作。根据上级部署和我旗经济转型的要求,制定加快转移牧区人口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分工,督促检查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建立转移牧区人口转移扶助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转移牧区人口技术培训基金,并负责各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同时,在劳动就业局设立服务中心,负责转移进城牧民的统计建档、岗前培训和在本地或异地就业安置与跟踪服务工作;设立热线电话,免费为转移进城牧民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权益维护服务;为旗外务工牧民提供信息发布、岗位征集、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合作,严把关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为进城牧民提供优质服务,高质量、高效率地办理各项事宜和相关手续。
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进城牧户对草场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牧户流转草场,需在本嘎查有承包草场的牧户范围内进行。要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流转双方每三年签订一次流转合同。
第五条 牧户(全家)依法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后转移进城,在本盟各旗县市(区)建制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时,由人口转移办协调贷款,对每户一次性补贴5000元,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契税;在我旗购买营业性用房,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契税先征后返。
第六条 牧民个人(牧户家庭部分成员)转移进城,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一年(含一年)以上就业,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和劳动合同副本,给予每月25元的租房补贴;在宾馆、餐饮等行业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支付牧民个人岗位补贴;牧区65岁以上的老人进城养老租房的,每户每月给予25元租房补贴。
第七条牧户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购买商住两用房屋,根据生态移民实施情况,对每户给予购房补贴。8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10000元;80至100平方米的,补贴15000元;100至150平方米的,补贴20000元;15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25000元。
第八条 各工矿企业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牧民,三项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牧户把全部草场封闭为打草场的(三年以上),需新建围栏的,新增部分的70%可由项目提供,如进城购房、租房可享受第五条、第七条的租房和购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牧民转移进入我旗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费减半收取;牧民进城购买二手房,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管理费,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工程建设劳保调解基金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费用的50%。
第十一条 牧户和牧民个人转移进城享受购房、租房补贴前,移出地嘎查、苏木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公示牌,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经旗人口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情况属实后,15日内给予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第十二条 牧民转移进城,可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旗人口转移办申报,经审核后由就业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在2008年底前,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
(一)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营业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餐饮、旅店等行业的,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只收取工本费;需办理健康证的,减半收取健康证费。
(二)牧民凭《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免费领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进城牧民到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务工,由人口转移办公室组织,到盟相关部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对进城创业的青年牧民,从事货运、客运、出租车行业和创办小型实体或企业的,由本人申请,经人口转移办公室审核同意,符合贷款条件的,帮助协调投资总额30%以上的贷款。
第十五条 进城牧民在城镇周边从事旅游业和肉牛、肉羊育肥,奶牛养殖等特色养殖业、建住房、棚圈或生产设施的,享受与生态移民同等的政策。可向旗围转办申请生态移民项目补贴,围转办根据项目情况予以优先安排(不包括原有生态移民户)。
第十六条 牧民转移进城后,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也可在移出苏木镇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转移进城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两免两补”政策(即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住宿生每月补贴伙食费50元)。接受学前教育的,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保育费、管理费,补伙食费40元);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特困和贫困家庭的住宿生,学习成绩优秀的,每月补伙食费70元。
第十八条 牧民转移进城有住所的,经本人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草场承包关系不变,享受国家对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待遇。
(二)牧民子女继续享受第十七条优惠政策,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继续享受《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牧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旗政府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 牧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入城镇敬老院和福利院养老,转移进城牧民中的特困群众和五保供养人员,由旗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牧区初中毕业生凭参加中考有效证明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可推荐进入盟内职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盟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二十条 转移进城贫困牧民家庭学生考入本科二类以上(含二类)高等院校,由旗政府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助学补贴;考入国家重点大学的,每学年给予5000元的助学补贴。未考入高等院校的牧民子女进行补习,距三类本科录取分数线50分以内的,按正式学生对待,享受一年最高标准补助,或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特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由旗民政部门按照《锡林郭勒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牧民子女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愿回旗内就业创业的,择优纳入旗人才储备库,优先安排;取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直接安排工作。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开展草场流转经营补贴试点工作,2007年首先在道特镇巴音图嘎嘎查开展草场流转补贴试点工作,对牲畜头数200只以下的牧户,把草场依法进行流转三年以上的,按每三年每亩0.50元的标准对流转户给予一次性补贴,流转草场并进城的,同时享受进城牧民其他优惠政策。以后分年度确定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十三条 2007年,在乌里雅斯太镇建设50户进城牧民廉租房,逐年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每户每月租金不高于50元,按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应由租房户承担的其他费用由租房牧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公益性岗位征集制度。
(一)旗直各单位分别为进城牧民提供1-2个公益性岗位,每年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个。
(二)政府定点接待单位,要按照不低于用工人数20%的标准提供就业岗位。
第二十五条 旗内企业新招用工和新建企业用工,招用进城牧民要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30%以上。用工单位招用牧民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就业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进城牧民就业招聘大会,电视台要设立专栏,免费发布进城就业信息,每月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牧区经济合作组织,对发挥明显作用的组织、带头人,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由旗公安交警大队牵头,组织进城牧民成立出租车公司,分为城区和牧区运营,交通等有关部门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大病救助制度,对转移进城65岁以上牧民老人参加合作医疗的,各段报销比例提高20%。
第二十九条 在中蒙俄国际贸易商城、建材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开辟摊位50个,免费提供给进城经商的牧民使用一年。
第三十条 建立进城牧民表彰奖励机制,每年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盟里转移牧区人口的有关政策及盟对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完善措施,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旗人口转移办公室与旗劳动就业部门建立牧区人口转移计算机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及时掌握推进牧民转移进城的动态情况,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加强档案管理,为牧民转移进城开辟“绿色通道”,并制定我盟其他旗县市(区)牧民移入我旗乌里雅斯太镇、嘎达布其镇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和牧民转移进城“一卡通”服务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
第三十三条 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以下配套实施办法:
(一)待实行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办法后,制定转移进城牧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二)各类用工单位招用转移进城牧民岗位补贴资金结算办法。
(三)旗内重点项目和用工单位按季度实行空岗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四)会同旗财政局、农牧业局、扶贫办,制定转移进城牧民参加培训、鉴定资金结算办法。
(五)会同旗发改局、经济局、建设局、商务局、旅游局、统计局、工商局等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旗内企业用工调查,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旗内牧民进城培训和务工。
第三十四条 旗电力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以城网改造资金为转移牧民生态移民村、旅游点和肉牛、肉羊育肥厂等配套建设电力设施,并执行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优惠电价。
第三十五条 旗教育局会同财政局、人口转移办,制定转移进城牧民子女接受教育各阶段的各类补助费结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场实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牧户转移进城对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须核减30%以上的载畜量,并纳入草畜平衡责任书,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日常监督,督促流转双方与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嘎查委员会签订流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旗民政局和卫生局按盟里出台的相关办法,出台本旗牧民转移进城的各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旗公安局要严格牧区户口管理,除出生和复转军人回乡外,一律不再登记牧区常住户口,不再办理分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转移牧区人口基金,由旗财政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2%的标准注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旗财政在信用联社存入200万元。转移牧区人口技术培训基金由相关部门、用工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建立。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具有我旗牧区户籍、有承包草场、自愿转移进入我旗乌里雅斯太镇、嘎达布其镇、工矿企业、及盟内其它旗县市(区)所在地、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牧民及其子女。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旗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乌旗吸纳盟内其他旗县市牧区人口的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其他旗县市(区)牧区人口转移进入我旗,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实现“两转双赢”,根据《锡林郭勒盟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具有我盟其他旗县市(区)牧区户籍、在我旗登记、有承包草场、具有一定创业能力、自愿转移进入我旗乌里雅斯太镇、嘎达布其镇、工矿企业从事二、三产业的牧民及其子女。
第二条 其他旗县市(区)牧民自愿来我旗创业、就业居住及子女就学,有关部门为进城务工牧民提供信息发布、岗位征集、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牧户(全家)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后转移进城,持移出地相关证明,在我旗乌里雅斯太镇、嘎达布其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时,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征收契税。
第四条 牧民转移进入我旗乌里雅斯太镇、嘎达布其镇购房,在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免缴划拨用地管理费。
第五条 牧户和牧民个人转移进城享受购房优惠前,移出地旗县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后,经我旗人口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情况属实,15日内给予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第六条 牧民转移进城,持所在地《再就业优惠证》,在2008年底前,可享受以下优惠:
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营业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进城创业的青年牧民,从事货运、客运、出租车行业和创办小型实体或企业的,由本人申请,经人口转移办公室审核同意,帮助协调贷款。
第八条 进城牧民在额吉淖尔镇、乌里雅斯太镇移民小区或利用撤乡并镇后的原苏木所在地闲置房屋从事旅游业和肉牛、肉羊育肥、奶牛养殖等特色养殖业,在建住房、棚圈或生产设施时,旗围转办给予协助。
第九条 转移进城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持本地的教育部门发放的《教育券》,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条 外地牧民转移进城购买70平米以上固定住房、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本人申请,给予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待遇。
(二)牧民子女继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继续享受《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牧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旗政府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旗电视台设立专栏,免费为移入牧民发布进城就业信息。
第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旗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牧业 转移 意见 通知
抄送:旗四大班子,法院,检察院
中共东乌旗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