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
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苏左政办发〔2006〕88号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研究,现将《苏尼特左旗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苏尼特左旗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
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委、行署《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锡党发〔2006〕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我旗牧区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的转移,实现改善草原生态和增加牧民收入的双赢目标,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是一项事关牧区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全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对于加快“城乡统筹、三化互动”进程,对于改善草原生态、增加牧民收入,让广大牧民群众成为工业化、城镇化的建设者、支持者,成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旗牧区户口、有承包草场,自愿进入旗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及其子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旗委、政府成立了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旗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领导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2个办公室和2个工作组,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围转办,驻二连市转移办公室设在二连浩特市,培训就业工作组设在旗劳动就业局,社会保障组设在旗社保局。
第五条 旗委、政府建立牧区人口转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人口转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苏木镇要成立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辖区牧民转移进城工作。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七条 牧户以家庭为单位全家人口转移进城,自愿将承包草场禁牧5年以上,与苏木镇人民政府签订草场禁牧合同后,可纳入生态移民项目享受住房补贴。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补贴;在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等跨地区转移购买二手房的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贴;在满都拉图镇购买二手房的每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补贴。上述购房时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在城镇租房居住,每人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补贴。
牧民个人转移进城,自愿将承包草场禁牧5年以上,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禁牧合同和劳动合同副本,给予一次性1500元租房补贴。
第八条 牧户以家庭为单位全家人口转移进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和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副本,经苏木镇认定,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在城镇自建住房,须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房时还可以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免缴划拨用地管理费。
第九条 转移进城的牧民可向移出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旗围转办申报,由围转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等部门代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
(一)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营业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牧民凭《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免费领取《牧民转移进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牧民转移进城在城镇周边从事特种养殖业、在矿区从事运输业,并草场禁牧5年以上的,可向旗围转办申请,享受生态移民项目补贴。围转办审核后,可依据项目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用于牧民生产。享受生产补贴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在矿区被征用草场的牧民,除享受规定的草场补偿外,还可以向旗围转办申请,享受生态移民项目补贴。
第十一条 牧民转移进城后,可自愿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移入地的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牧民转移进城有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后,其草场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继续享受国家对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与牧区户籍人员同等对待。牧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旗政府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牧区初中毕业生凭参加中考有效证明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可进入盟内职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盟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旗政府给予不低于第一学年学费15%的助学补助。特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旗政府给予不低于第一学年学费30%的助学补助。
第十五条 转移进城牧民的子女大学毕业后自愿回旗内就业创业的,由人事部门择优纳入旗级人才储备库。实现就业前,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转移进城牧户流转承包草场,须在本嘎查有承包草场的牧户范围内进行,旗草原监理部门对流转草场核减15-30%的载畜量,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流转双方每三年签订一次流转合同。牧户草场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不得雇佣他人在自家承包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严格牧区户口管理,除出生、婚嫁和复转军人回乡外,一律不再登记牧区常住户口,不再办理分户手续。
第十八条 旗财政将牧区人口转移经费纳入预算,每年用于支持牧区人口转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新增部分的2%。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将沙源治理、舍饲禁牧、生态移民、公益林补偿、扶贫开发等资金,按照资金整合的有关规定捆绑使用,用于牧区人口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上。
第二十条 旗内工业企业新招用工和新建企业用工,招用旗内转移进城牧民要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50%以上。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牧民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旗政府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支付用工单位岗位补贴;3年内每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支付一次。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城区绿化、环卫清洁、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行业新增岗位,招用转移进城牧民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兑现岗位补贴。
第二十二条 旗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转移进城牧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依法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旗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围转办),负责牧区人口转移的宣传引导、建档立卡、补偿金兑现,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组(设在旗社保局),负责转移进城牧民的医疗保险、教育扶持、低保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培训就业组(设在旗劳动就业局),负责转移进城牧民的就业培训、岗位征集、用工信息收集和发布、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驻二连市转移办公室,负责为转移到二连市的牧民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旗围转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畜牧业 牧区 人口转移 办法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