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旗各条管部门:
《阿巴嘎旗引导扶持牧区人口转移进城创业就业实施办法(暂行)》经旗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阿巴嘎旗委员会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25日
阿巴嘎旗引导扶持牧区人口转移进城
创业就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旗牧区人口合理、有序的转移,从根本上遏制草原生态恶化,有效恢复草场植被,多渠道增加牧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盟委、行署印发的《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锡党发[2006]11号),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阿旗牧区户籍,有承包草场,自愿进入旗所在地及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及其子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围转办、农牧业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草原监督管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转移牧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办公室和服务中心设在旗围转办,同时在锡林浩特市设立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驻锡联络处,负责全旗牧区人口转移工作总体规划的编制,承担牧区人口转移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在牧区人口转移工作中承担各自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苏木镇要成立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苏木镇牧区人口转移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政府关于转移牧区人口的方针政策;负责与旗牧区人口转移办及服务中心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做好牧区转移人口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牧户以家庭为单位全家人口转移(包括跨旗县市区转移,下同)进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嘎查内进行草场流转,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达到3年(含3年)以上,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和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副本,经苏木镇人民政府认定,在盟内各旗县市(区)所在地、建制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或自建住房(指砖木结构式平房),购房或建房时,凭相关手续每人一次性给予3500元的补贴;购买或自建普通楼房每人一次性给予4500元的补贴;购买或自建商住两用型楼房并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每人一次性给予5500元的补贴。同时,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⑴、登记费⑵、减半缴纳契税⑶[(1)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为:①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计收,由卖方承担;②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③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3元/平方米,由买卖双方承担50%。(2)登记费收取标准为一宗80元,买卖双方各承担50%。(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即按0.75%征收]。牧户转移进城租赁住房,每户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按租赁期限分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一)牧民个人转移进城,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和劳动合同副本,经劳动部门认定核实后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租房补贴(按租赁期限分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进城自主创业的牧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二)牧户和牧民个人享受购房、租房补贴前,由旗牧区人口转移办核实,在移出地嘎查、苏木镇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经确认全家或个人转移进城情况属实后,办理享受补贴相关手续。
(三)牧民转移进入建制镇自建住房,须按照移入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建设,建房时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⑴;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免缴划拨用地管理费⑵。((1)建制镇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2)建制镇划拨用地管理费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四)牧民转移进城购房或建房享受补贴后,五年内不得将住房出售或转让。
第六条 牧民转移进城,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
(一)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个体经营户“3年内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享受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二)牧民凭《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免费领取《农牧民转移进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牧民可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旗牧区人口转移办申报,由旗牧区人口转移办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等部门代办《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
第七条 牧民转移进城到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务工,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牧户以家庭为单位转移进城在城镇周边或跨地区从事特色种养业,补贴标准为:
(一)从事肉牛育肥,规模达到10头(含10头)以上;从事肉羊育肥,规模达到50只(含50只)以上,在暖棚设施上每平米补贴150元(补贴资金以15000元为限)。
(二)从事蔬菜种植,规模达到1亩(含1亩)以上,在大棚设施上每平米补贴20元(补贴资金以15000元为限)。
(三)到奶牛养殖基地从事奶牛养殖,规模达到3头(含3头)以上,可享受《阿巴嘎旗促进奶牛养殖业发展若干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从事其他特色养殖业的,可参照相应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第九条 牧民转移进城后,可自愿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按照《阿巴嘎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如转移至盟内其他旗县,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移入地医疗保险。牧民转移进城后,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各段报销比例提高10%。第十条 牧民转移进城有住所的,经本人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给予免费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牧民转移进城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草场承包关系不变,享受国家对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待遇。
(二)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继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继续享受《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牧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镇内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
(四)牧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自愿进入城镇敬老院和福利院养老,转移进城牧民中的特困群众和五保供养人员,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扶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人员,可由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中,因大病⑴发生费用总额的80%给予救助,被救助对象家庭年度享受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1)医疗救助病种原则为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肾衰竭、重度精神分裂、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等重大疾病。对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在医疗费用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牧区初中毕业生凭参加中考有效证明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可进入旗民族综合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三条 转移牧民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助学补贴。牧区贫困或特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由民政部门按照《锡林郭勒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的助学补贴。
第十四条 牧民子女大学毕业后自愿回旗内就业创业的,在参加人才择优储备考评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三年内给予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实现就业前,可按第六条(二)款的规定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到盟外务工牧民可自愿参加移出地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子女在盟内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享受第十一条(二)款和第十二条优惠政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享受第十三、十四条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旗内企业新招用工和新建企业用工,招用进城牧民要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20%以上。用工单位招用牧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就业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进城牧民就业招聘大会,电视台要设立专栏,免费发布 进城就业信息。
第十七条 旗内用工单位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的牧民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旗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支付用工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合同签订情况分年度支付补贴,签订合同达不到1年的不予补贴。旗就业部门向盟外输出劳动力,每输出一名转移牧民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旗财政对就业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已进城自主创办或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牧民法人代表,向金融部门申请获得流动资金贷款,1年内按基准利率给予部分贷款贴息扶持(2万元以内给予贴息,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 鼓励进城牧户对草场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牧户流转草场,须在本嘎查有承包草场的牧户范围内进行,对流转草场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核定载畜量时,在原核定载畜量的基础上核减25%,并纳入草畜平衡责任书,流转双方每三年签订一次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 牧民整户转移进城,其草场不进行流转,实行禁牧围封,新增围栏草场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的牧户,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草原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苏木(镇)、嘎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草场禁牧后恢复到一定程度可作为打草场利用。同时享受第六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享受了生态移民政策的牧民,不再重复享受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可享受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自愿转移进城、现继续从事二三产业的牧民可享受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旗草牧场沙化、退化的实际,将那仁宝拉格苏木都兴高毕、吉尔嘎朗图、那日图、巴彦希力嘎查,别力古台镇乌日根塔拉、萨如拉塔拉、巴彦乌拉嘎查(汇水区域涉及牧户),确定为生态恢复禁牧区。生态恢复禁牧区实施禁牧期间,转移牧民的草场经营承包关系不变,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流转。
第二十三条 生态恢复禁牧区实施搬迁禁牧的牧户,承包草场禁牧期限达到10年(含10年)以上,在享受第六条至第十八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以下优惠:
(一)牧户在盟内各旗县市(区)所在地、建制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或自建住房(指砖木结构式平房),在购房或建房时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贴;购买或自建普通楼房每人一次性给予7000元的补贴;购买或自建商住两用型楼房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贴;租赁住房,每户每月给予200元的租房补贴(租赁房屋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同时,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自建住房,按照移入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房时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免缴划拨用地管理费。
(二)牧户自愿转移进城、对承包草场实行禁牧后,与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三方签订搬迁禁牧合同后,按每年每亩草场1.0元给予生态补偿,补贴年限为5年。
(三)转移牧民子女进入城镇幼儿园就读,给予每人每学年400元的补助;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中专阶段教育),给予全额学费补助(与《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贴暂行办法》一并执行,不重复享受补贴);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不含计划外招生及成人教育系列),按学年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的学费补助。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未在旗牧区人口转移办登记备案的牧区转移人口,均不享受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历年所下发的有关牧区人口转移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内容由旗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牧区工作 人口转移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共阿巴嘎旗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