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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转移进城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007-05-30 16:47:00
〖发布日期:2007-05-3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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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牧民转移进城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牧民转移进城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牧民转移进城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根据盟委、行署《关于引导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第二条  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列入自治区新型牧区合作医疗试点旗县的牧民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中央、自治区、盟、旗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牧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

   第三条  牧民转移进城后,可自愿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的条件、缴费、就医、补助方式等与移出地牧民享有同等待遇。已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的牧民转移进城,移出地保留其合作医疗关系,缴费及其他待遇不变。

   第四条  持有五保户供养证、特困户证、牧区低保证的牧民转移进城后,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移出地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

   第五条  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额医药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建立大病统筹基金账户和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用于个人门诊医药费用。大病统筹基金用于牧民住院和患大额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标准,执行移出地试点旗县制定的具体补助办法。

   第六条  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范围牧民转移进城后,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报销住院和大额医药费用时,各段报销比例提高10%。

   第七条  在本旗市范围内转移进城牧民参加合作医疗,有关事宜仍按本旗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盟内跨旗市转移进城牧民在移出地参加合作医疗,在移入地医疗机构就诊,不视为异地就诊,医药费用的各段报销比例不变。所发生的住院、门诊医药费用,先由牧民垫付,再由移出地旗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给予报销。

   各旗市应为转移进城牧民的就医和报销医药费用提供方便条件。各移出地旗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年1次到转移进城牧民较集中地区,为牧民集中报销医药费用。

   第九条  到盟外务工的牧民,在移出地参加合作医疗的,其在异地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牧民垫付,再到移出地旗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异地就诊报销。

   第十条  在移出地参加合作医疗的牧民必须在移入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需向医疗机构出示《合作医疗证》。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通知移出地旗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移出地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移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本旗市外转移牧民集中的移入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卫生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

   抄送:盟行署办公厅

   锡盟卫生局办公室

   2004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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