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建设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牧民转移进城购房税费减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牧民转移进城购房税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牧民进城的住房问题,加快推进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两转双赢”的目标,根据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印发〈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党发〔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的进城居住的牧户家庭。
第三条 牧民转移进城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契税按0.75%税率征收。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
第四条 各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可优先出售、出租给符合条件的转移进城的牧民,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财政拨款或引进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统一建设适量住宅,对转移到城镇并从事二、三产业3—5年的牧民,无偿划拨房屋产权。
第五条 牧民进城自建住房,须按照移入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房时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免缴划拨用地管理费。
第六条 牧民转移进城购买住房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私房交易(二手房交易)
1、买卖双方应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房产证;(2)买方身份证及“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3)卖方夫妻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书,发放“房屋买卖审批书”、“房屋买卖契约”。
3、产权办根据表格填制情况,到现场勘查,核实房屋现状,并填写现场勘查表。
4、房产交易部门对相关材料复审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5、买卖双方持“房屋买卖审批书”,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6、产权办根据审批意见缮证后,窗口登记发证。
(二)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1、买卖双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售房申请;(2)房产证(大房本);(3)企业营业执照;(4)法人代码证;(5)法人身份证;(6)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报告;(7)买方身份证及“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书,发放“房屋买卖审批书”“房屋买卖契约”。
3、产权办根据表格填制情况及测绘报告到现场勘查,核实房屋现状,填写现场勘查表。
4、房产交易部门对相关材料复审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5、买卖双方持“房屋买卖审批书”,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6、产权办根据审批意见缮证后,窗口登记发证。
第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建设局、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