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教育局 财政局
关于印发《盟内跨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子女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锡教发〔2006〕56号
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盟内跨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结算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盟内跨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结算办法》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盟内跨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子女义务
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结算办法
根据《中共锡盟委 锡盟行署印发〈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参照《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移进城牧民子女跨旗县市(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盟旗两级按比例承担。以“义务教育券”的形式具体运作实施。
第二条 “义务教育券”(由盟财政局、教育局印发)是为转移进城牧民子女跨旗县市(区)住宿就读时享受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住宿学生同等待遇的有效证明和代金券。“义务教育券”加盖移出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印章,在全盟范围内有效,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认“义务教育券”。
第三条 转移进城牧民子女,在新学年开始之前10日内,持“牧民转移进城一卡通”到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义务教育券”。“义务教育券”内容包括,持有人移出地地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就读年级、按盟里规定的标准、比例计算的每学年生活费金额等。
第四条 移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移入学生数和“义务教育券”所需资金数额,填报《盟内跨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情况表》(由盟财政局、教育局印发),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盟财政局和教育局。
第五条 盟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结算盟级匹配资金和协调旗县财政、教育部门之间的经费结算,并以文件、表格的形式下达。移出地财政部门按盟财政局和教育局下达的资金数额,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移入地财政部门,移入地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就读学校。对未按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位的生活费,移入地教育部门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行政督促。
第六条 移入地学校要妥善安排移入学生就学,要管好用好“义务教育券”资金,学校先行免除住宿费,其余部分用于伙食补助,由学校负责监管,按月以饭卡或饭票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教育 寄宿生补助 结算办法 通知
抄送:盟委办、行署办,盟围转办
锡盟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