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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空岗报告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2007-05-29 16:53:00
〖发布日期:2007-05-2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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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空岗报告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社发(2006)30号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锡党发[2006]11号),我局制定了《锡林郭勒盟空岗报告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锡林郭勒盟空岗报告制度和用工
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建立适应市场就业需求的就业服务机系,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为用人单位培养、储备、介绍所需人员及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1]15号)、《盟委、行署印发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党发[2006]11号)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6]45号) ,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盟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直、区直以及外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使用编外工勤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空岗报告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及时向同级劳动就业部门报告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空缺岗位(工种)、用工数量、用工要求、具体用工时间和薪酬等。
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员花名册、录用岗位、劳动合同鉴证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以及录用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人员属性、身份证号、失业就业登记证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等。

第二章 空岗报告制度

    第四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定期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空岗登记”的规定,我盟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要按季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报告。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将本单位下季度岗位空缺、用人数量、用人时间、专业及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待遇等情况详细填入《空岗报告表》,报本行政辖区劳动就业部门(锡林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盟直以及外埠企业报盟劳动就业部门)。重点项目业主根据用工需求,在项目核准阶段到本行政辖区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申报。
    劳动就业部门收到空岗报告后,应及时发给《空岗证明》。
    用人单位临时紧急用工,随时报劳动就业部门。
    第五条 用人单位首次报告空岗的,要提供原有岗位和从业人员情况,填报《原有岗位登记表》。
    第六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企业的用工服务工作,加强本地技术技能人才储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更多地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新增岗位要优先安置本地区劳动者就业,一般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转移就业农牧民不少于安置总数的50%,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有进城就业意向的农牧民。
    第七条 新建项目在规划论证和提交可研报告时,要附带岗位设置和员工培训规划报告,说明直接增加岗位和间接带动就业的情况,明确技术岗位要求和人员培训标准,相关部门据此做好相应服务。临时改变用人计划的,应及时报告改变情况。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新上项目,实行“三同时”的办法,即:一是新上项目的同时,要拿出招用工计划;二是项目开工的同时,要组织所招聘人员进行培训;三是项目峻工的同时,要组织所招聘经培训的人员上岗,并办理有关招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招工招聘手续时,必须提供《空岗证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不得受理无《空岗证明》的招聘业务。
    第十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的,须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发布”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有空岗需招用人员并刊登招工广告时,应经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劳动就业部门审核,新闻媒体不得刊播。广告内容必须与所填报的《空岗报告表》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履行空岗报告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如下就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一)免费享受公共职介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政策咨询、个人求职信息网络查询、职业指导、工资价位指导和日常推荐服务。
   (二)参加公共职介机构举办的各类招聘洽谈会的,可减免场地费和招聘费。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应建立健全空岗信息系统,供劳动者查询,并定期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劳动力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劳动就业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后,应当及时整理录入信息库,通过大屏幕、触摸屏、公告栏、专门网站、媒体等途径和手段,为用人单位推荐合格劳动者,最大限度地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的素质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活动,提前培训和储备人才,按时向用人单位推荐合格人员。

第三章 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录用登记备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求职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或户口本 )、《失业就业登记证》、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就业前,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方可就业。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的规定,我盟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辖区劳动保障部门(锡林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盟直以及外埠企业到盟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和空岗注销手续。凭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时,须填写《录用登记备案表》、《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提供《空岗证明》、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失业就业登记证》、就业培训的相关证书;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当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的规定,我盟用人单位录用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工种人员,须提供被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经批准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应依法督促所代理的单位为录用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规定,我盟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到本行政辖区劳动保障部门(锡林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盟直以及外埠企业到盟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空岗报告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报送《空岗报告表》而擅自招工、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招聘广告、拒不按规定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空岗报告和用工登记备案情况纳入企业诚信制度评价体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空岗报告和用工登记备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第二十四条 空岗报告和用工登记备案情况列入劳动用工年审内容,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人数同上年相比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空岗报告表》和备案材料,否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年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就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就业服务局
  

    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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