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牧民跨旗县市(区)
从事特色种养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盟围转发[2006]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牧民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牧民跨旗县市(区)
从事特色种养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盟牧区户籍,有承包草场,有一定自筹资金能力,自愿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的牧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种养业是在旗县市(区)所在地或建制镇周边从事肉牛、肉羊育肥,奶牛养殖,疏菜种植业。
第三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把牧民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纳入本地区生态移民整体规划。具备吸纳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城郊牛羊育肥试点和重点发展奶牛养殖、蔬菜种植业的地区在每年的11月底前,要做出第二年吸纳牧民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计划,确定可吸纳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牧民户数、特色种养业项目、建设标准及规模、牧民自筹资金比例等基本条件,并报盟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由盟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在锡林郭勒牧区人口转移信息网和各地的牧区人口转移服务大厅发布公告。同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牧民群众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第四条 以家庭为单位或牧民个人自愿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的,在每年的3月底前持户口本和草牧场经营权证可到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初步确定移入旗县市(区)和所从事特色种养业意向。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在4月10日前汇总的本地区申报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牧民情况,上报盟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盟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在4月20日前协调移入地统筹安排,确定具体接纳牧民的数量,并通知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在5月20日前与牧民签订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合同,并交纳50%的自筹资金。同时,牧民可在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服务中心领取锡盟牧区人口转移进城“一卡通”服务卡,享受《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移入地在当年完成特色种养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工程后,由移入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通知牧民持锡盟牧区人口转移进城“一卡通”服务卡到移入地牧区人口转移服务大厅交纳其余自筹资金、办理跨旗县市(区)转移的有关手续。移入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在年底前组织牧民有序入驻集中安置区。
第六条 移出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的牧民列入本地区生态移民项目,牧民与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签订相关合同后,可享受生态移民补助。移民补助资金不直接发放给牧民,在每年的5月底前,由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与牧民办理相关手续后,连同自筹资金直接划入移入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由移入地统一用于建设特色种养业所需的基础设施。
第七条 移出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牧民从事的特色种养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专门用于扶持转移牧民启动生产。具体补助数额、用途和发放形式由移出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八条 移入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地区生态移民集中安置区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为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的牧民提供住房及经营场地。
第九条 移入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的牧民要给予与本地生态移民项目户同等待遇。
第十条 移出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要负责做好宣传动员、申请登记、落实移出地的优惠政策,日常跟踪服务等工作。移入地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要负责做好吸纳牧民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的计划安排、与移出地进行项目对接、提供住房和经营场地、落实移入地的优惠政策等工作。盟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统筹协调移入地与移出地进行工作衔接,督促检查移出地和移入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安置移民等工作。
第十一条 跨旗县市(区)从事特色种养业牧民的原草场按照《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锡党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牧区 种养业 通知
锡林郭勒盟围封转移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