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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
2007-06-14 10:48:00
〖发布日期:2007-06-1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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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

中共锡盟委 锡盟行署

印发《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党发[2006]11号

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盟委、行署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对于加快“城乡统筹、三化互动”进程,对于改善草原生态、增加牧民收入,让广大牧民群众成为工业化、城镇化的建设者、支持者,成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盟委、行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牧民群众、基层干部、有关方面专家和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转移牧区人口工作的领导。转移牧区人口工作具有全局性、社会性和战略性,而且政策性也很强。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转移牧区人口与产业布局、城镇建设、工业项目用工统筹安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牧区建设规划,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转移牧区人口的实施方案。各地要参照《指导意见》,于今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着力在制定配套政策和建立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在营造有利于牧民转移进城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上下功夫,在建立更加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和草原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在多渠道解决牧民就业和增加收入上下功夫。在推进牧区人口转移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转移途径的多样性、政策措施的综合性和牧民群众的自主性,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打破“从一产转到一产”的思维局限,向以引导扶持牧民直接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为主转变;二是从主要依靠生态项目移民搬迁,向依靠综合性政策吸引、多渠道转移进城转变;三是从政府包揽为主,向市场需求牵动、政府引导扶持、农牧民自主自愿进城转变;四是从本旗市(区)范围内转移为主,逐步向中心城市和工业基地吸纳安置为主转变。
    二、集中抓好不同渠道转移牧民的试点工作。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抓好“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工作。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鼓励和引导青年牧民从事运输业和矿山机械驾驶,鼓励和引导牧民从事民族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牧民发展城郊牛羊育肥业,牧区老年人进城养老以及跨旗县市(区)吸纳牧区人口的五项试点工作。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困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法,不断总结经验,通过试点探索转移人口的渠道、途径、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等,推动转移牧区人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着力推动牧区人口自主转移机制的形成。转移牧区人口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定期不定期地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人口转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投入机制,认真落实地方财政收入新增部分的2%用于转移牧区人口的规定,列入年度预算;要在整合沙源治理、舍饲禁牧、生态移民、公益林补偿、扶贫等项目资金用于牧区人口转移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争取打开新的资金渠道和政策口子。要通过市场需求牵动、政策扶持、舆论引导、典型示范、教育培训、政府服务等着力推动牧区人口自主转移机制的形成。

        四、切实抓好牧民转移进城创业就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围绕“两转双赢”推进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把苏木镇、嘎查两级班子建设成为能够领导“两转双赢”、适应“两转双赢”的坚强
集体。注重培养、选树转移牧区人口的带头人、能人,发挥他们带领群众、宣传群众的作用。各级团组织、妇联组织要持之以恒地开展好“牧区青年创业行动”和“双学两转”巾帼建功活动,带动更多的牧民群众转移进城创业就业。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组织宣讲团巡回宣讲和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岗位需求,注重牧民转移进城创业就业典型的宣传,努力营造引导扶持牧民转移进城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使转移进城创业就业成为牧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五、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承担的工作职责。盟围转办负责全盟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和日常工作。盟发改委、经委、农牧业局、扶贫办、草原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国土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任务,于今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并抓好工作落实。盟直、旗直部门要对转移进城牧民进行结对帮扶,每个部门帮扶一个重点嘎查,视情况联系帮扶几户转移进城牧民,在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指导创业就业等方面搞好服务,确保转移进城牧民有人管、有人帮。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搞好服务、创造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中 共 锡 盟 委

                                                                     锡 盟 行 署

                                                                         2006年9月15日

 


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使广大牧民群众成为工业化、城镇化的推动者和建设者,成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者,实现改善草原生态和增加牧民收入的双赢目标,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具有我盟牧区户籍、有承包草场,自愿进入旗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及其子女。
       第二条 牧户以家庭为单位全家人口转移(包括跨旗县市区转移,下同)进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和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副本,经苏木镇人民政府认定,在盟内各旗县市(区)所在地、建制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购房时由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人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免缴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牧户转移进城租赁住房,由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   牧民个人转移进城,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1年(含1年)以上,持嘎查出具的人口转移证明和劳动合同副本,由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牧户和牧民个人享受购房、租房补贴前,由移入地、移出地围封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围转办)核实,在移出地嘎查、苏木镇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经确认全家或个人转移进城情况属实后,办理享受补贴相关手续。
   牧民转移进入建制镇自建住房,须按照移入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房时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免缴划拨用地管理费。

       第三条 牧民转移进城,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
   (一)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营业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牧民凭《转移就业培训券》,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免费领取《农牧民转移进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

       牧民可向移出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所在旗市(区)围转办申报,由围转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等部门代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转移就业培训券》。
    第四条 牧民转移进城到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务工,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牧民转移进城在城镇周边从事肉牛、肉羊育肥,奶牛养殖,蔬菜种植等特色种养业的,可向移出地旗市(区)围转办申请,享受生态移民项目补贴;跨旗县市(区)转移从事特色种养业的,同时享受移入地有关扶持政策。
    第六条 牧民转移进城后,可自愿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也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移入地医疗保险。

        第七条 牧民转移进城有住所的,经本人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     第八条 牧民转移进城并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草场承包关系不变,享受国家对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待遇。

        (二)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继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继续享受《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 (三)牧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移入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四)牧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入城镇敬老院、光荣院和福利院养老,转移进城牧民中的特困群众和五保供养人员,均可由各级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
   第九条 牧区初中毕业生凭参加中考有效证明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可进入盟内职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盟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条 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由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助学补贴。

      特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锡林郭勒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牧民子女大学毕业后自愿回盟内就业创业的,择优纳入盟旗两级人才储备。
  实现就业前,可按第三条(二)款的规定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  第十二条〓〖HTF〗到盟外务工牧民可自愿参加移出地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子女在盟内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享受第八条(二)款和第九条优惠政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享受第十、十一条优惠政策。
   第十三条 鼓励转移进城牧户对草场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牧户流转草场,须在本嘎查有承包草场的牧户范围内进行,对流转草场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流转双方每三年签订一次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旗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锡林郭勒盟生态恢复禁牧区划分标准》,负责确定并公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恢复禁牧区,区域内不再安排扶持畜牧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在生态恢复禁牧区内,由旗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搬迁禁牧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内实施搬迁禁牧的牧户,在享受第二条中购房、租房、自建住房优惠政策及第三条至第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以下优惠:
  (一)牧户自愿转移进城、对承包草场禁牧10年以上,与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三方签订搬迁禁牧合同后,移出地旗级人民政府综合家庭人口、草场面积等因素给予补偿。
 (二)牧户自愿解除草场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发包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旗级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  (三)牧户和牧民转移进城享受购房和租房补贴额度适当提高。
  (四)牧民子女进入城镇幼儿园就读,移出地旗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移出地旗级人民政府给予全额学费补助;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移出地旗级人民政府按学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学费补助。

      (五)牧民转移进城后,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各段报销比例
提高10%。
 (六)牧民转移进城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出地旗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  (七)移出地旗级人民政府根据牧民转移就业培训意愿和岗位需求,
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实施引导性培训和技能性培训。
  本条涉及对牧户和牧民的补偿标准、年限、方式和购房、租房补贴标准由移出地旗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转移牧区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牧民在盟内跨地区转移进城自主创业、就业、居住及其子女就学,旗县市(区)之间不设门槛,移出地、移入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落户、购房租房、子女就学、就业服务、城镇低保、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盟围转办负责协调指导全盟转移牧区人口工作。负责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各旗县市(区)、盟直有关部门建立牧区人口转移计算机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及时掌握各地推进牧民转移进城的动态情况,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加强档案管理,为牧民转移进城开辟“绿色通道”。负责制定以下配套实施办法:
 (一)牧民跨旗县市(区)转移从事特色种养业享受移出地、移入地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 (二)牧民转移进城“一卡通”服务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开通牧民转移进城全天候服务热线,围转办在接到苏木镇关于牧民转移申报后,15日内办结除购房、租房补贴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HTF〗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以下配套实施办法:
 (一)牧民转移进城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二)盟内重点项目和用工单位按季度实行空岗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
 (三)各类用工单位招用转移进城牧民岗位补贴资金结算办法。
 (四)会同盟财政局、农牧业局、扶贫办,制定转移进城牧民参加培训、鉴定资金结算办法。牧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用由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凭相关手续与移出地财政部门结算。

     (五)会同盟围转办,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范围内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区别牧民转移进城进厂务工、自主创业、待业等不同情况提出补贴方式。
 (六)会同盟发改委、经委、建设局、商务局、旅游局、
统计局、工商局等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盟内企业用工调查,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
盟内牧民进城培训和务工。

      第十九条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为转移进城牧民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权益维护服务;为盟外务工牧民提供信息发布、岗位征集、权益维护方面的服务。
  第二十条  盟教育局负责制定以下配套实施办法:
  (一)会同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盟财政局、围转办,制定盟内跨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结算办法。
      转移进城牧民子女在盟内跨旗县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移入地教育部门负责将其纳入本地农村牧区户籍学生统计范围,落实“两免一补”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并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   转移进城牧民子女跨旗县市(区)寄宿就读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旗级匹配资金由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参照《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牧民子女可到移出地教育部门领取“教育券”,持券到移入地学校就读,移入地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凭券与移出地财政部门结算。
   (二)会同盟围转办制定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范围牧民子女教育补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盟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牧民盟内跨旗县市(区)转移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移入、移出地所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年内按转移进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支付所需地方匹配资金,5年后由移入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盟卫生局负责制定牧民转移进城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和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范围牧民医药费报销配套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 盟建设局会同地税局负责制定牧民转移进城购房税费减免相关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盟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以下配套实施办法:
 (一)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场实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牧户转移进城对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核减15~30%的载畜量,并纳入草畜平衡责任书,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牧户草场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不得雇佣他人在自家承包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
 (二)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草场监督管理、保护办法。对擅自进入禁牧区放养牲畜等蓄意破坏草场的行为,将牲畜拍卖归公,并予严厉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督促流转双方与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嘎查委员会签订流转合同。
 切实加强对生态恢复禁牧区管护,搬迁禁牧试点范围内牧民转移进入城镇,其草场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严格牧区户口管理,除出生、婚嫁和复转军人回乡外,一律不再登记牧区常住户口,不再办理分户手续。
   第二十七条 盟、旗市(区)财政将牧区人口转移经费纳入预算,每年用于支持牧区人口转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新增部分的2%。
 各地要将沙源治理、舍饲禁牧、生态移民、公益林补偿、扶贫等资金按照资金整合的有关规定捆绑使用,推动牧区人口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

      第二十八条 各类用工单位要按季度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登记。重点项目业主要根据用工需求,在项目核准阶段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申报。

      第二十九条 盟内工业企业新招用工和新建企业用工,招用盟内转移进城牧民要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30%以上。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牧民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移出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支付用工单位岗位补贴,3年内每签订1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支付一次。
  第三十条 旗县市(区)所在地、建制镇城区绿化、环卫清洁、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新增岗位,招用转移进城牧民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兑现岗位补贴。
 第三十一条 盟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转移进城牧民,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依法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  第三十二条 盟内各类用工单位招用牧民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不得拖欠牧民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有关旗县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有关政策措施。

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盟围转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村牧区工作 人口转移 指导意见 通知

     中共锡盟委办公厅秘书处

     2006年9月15日印发
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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