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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建设奖惩办法
2007-06-16 10:30:00
〖发布日期:2007-06-1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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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建设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 部门生态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推动全盟生态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国家投资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生态环境建设奖惩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奖惩以自治区检查验收结果、盟考核办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和盟生态办督查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盟行署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奖惩考评小组,组长由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副秘书长、生态办主任担任,成员有组织部、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奖惩考评小组的职责:根据验收、考核、督查结果,分建设内容对各旗县市进行名次排序;对各旗县市上报的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考评意见上报盟委、行署审批。
 
 
   第七条 奖励设“全优奖”、“管护奖”、“优质工程奖”、“先进工作者奖”四个奖项。 
 
   (一)全优奖:奖给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组织管理措施得力,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要求,管护措施完善,管护效果好,严格执行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专一封闭”和报帐制度的旗县市区政府。对获得此奖项奖的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重奖。 
  
 (二)管护奖:奖给在生态建设项目区管护工作中,管护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齐备,措施得力,管护效果好,全年没有发生人畜毁坏项目区建设的苏木乡政府,对获得此奖项的苏木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重奖。 
  
 (三)优质工程奖:奖给在生态建设中,单项工程质量全优,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技术规程标准,充分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体现高科技示范作用的,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承包、服务和指导的盟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得此奖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负责此项工程技术把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先进工作者奖:奖给在生态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建设质量好,治理效果明显的施工单位以及生态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惩罚设定旗县市领导一票否决,末位通报,核减资金三 项内容。 
 
   (一)一票否决。对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旗县市采取一票否决制,目标考核当年不得评优。 
   (二)末位通报。没有完成当年建设任务,并且工程质量、项目区管护、工程建设各项制度执行差,在全盟各旗县市排名末位的旗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全盟通报批评,并责令作书面检查。
 
  
 (三)核减资金,对没有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旗县市,按照没完成部分的面积或工程量核减相应的建设资金,并责令其下一年度补建。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或地块的,核减变更部分相应的建设资金。 
   第九条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生态环境建设重大责任事故
 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责任事故 
  
 1.当年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不足60%的(除自然灾害,不可预测因素除外); 
  
 2.虚报面积在30%以上的; 
  
 3.违反苗木、种子管理规定,调入劣质苗木或带有检疫性病虫的种苗、种子,影响造林、 种草成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对乱砍滥伐,非法占用项目治理区土地等违法行为管理不善,查处不力的; 
  
 5.工程管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区严重损毁,管护成效差,影响重大的; 
  
 6.发生严重森林、草原病虫疫情、因上报不及时,监测不准确或上报后不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致使项目建设成果遭受重大损失的; 
  7.挪用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影响当年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的;
 
  8.购置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物资、设备、设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处理办法
 
  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由纪检监察、人事、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责任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上报盟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处理
  
  2.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采取消极对待,掩盖和隐瞒实情,推卸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分管领导,按照组织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直到降职、撤职。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酌情从轻处分。 
   3.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盟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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