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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2001 年国家计委第18 号令),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现就加强全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盟境内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均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和《 锡林郭勒盟国家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锡署发[2 002 ] 79 号)、(锡林郭勒盟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锡署办发(2000 ) 48 号)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属上述法律规定招标项目范围内的,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重要设备、材料达到规定标准的,均要依法进行招标。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具体办法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 年国家计委第9 号令)执行。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做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00 年国家计委第5 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能力,并严格按该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四、盟行署授权盟计委成立“全盟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联络中心”,负责指导全盟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并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联络工作。
五、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盟监察局负贵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凡国家投资项目,在建设单位(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或决定自行招标),须到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备案,由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资信,并由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盟监察局派员对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六、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 1980 号)规定进行收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盟监察局投诉或举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的投诉和举报,由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盟监察局核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稽察和监察人员在监誉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工作。
九、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盟监察局提出处罚意见,提交盟行署研究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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